时间:2018-04-26
来源:金融时报网
作者:金融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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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司分类监管力度或有加大迹象。
消息来源于去年底召开的一次财务公司行业高峰论坛,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用了“迫在 眉睫”四个字来描述财务公司分类监管的紧迫性,并称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将通过分类监管实现扶优限劣。对于那些资金体量大、管理效率高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而言,分类监管继续推进将意味着更乐观的政策环境,甚至是更多的投融资渠道。
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明显
财务公司发展不平衡问题早已有之。首先,从监管角度看,财务公司要受到集团公司及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这种双重制约下很容易产生需求上的矛盾与空白。
其次,“由于所属不同企业集团,产业特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管理模式不同、管理成 熟度也不一样。”对于财务公司的差异性,中石油总会计师王国樑作出如是总结。据了解,目前全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达150家,涉及石油、化工、钢铁、电 力、煤炭等二十多个行业,分布地区从东南部沿海延伸到中西部内陆,分布广泛是其发展不平衡的外在原因之一。与此同时,我们既看到有像中石油、中石化、中海 油等背靠大集团、手中动辄持有几百亿元成员公司存款的财务公司,同样也存在资产只有几亿元的小财务公司,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由财务公司所在集团的经 济实力、规模及经营状况决定的。
另外,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内在原因是财务公司本身专业性不足。记者了解到,有些财务公司根本就是集团的“财务二部”,人员不多、而且还有着财务部门的惯性思维,服务方式和手段、研发技术和能力等远不能与财务公司这块“金字招牌”相匹配,也远不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分类监管带来转型契机
尽管银监会于2007年即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监管指引》,逐步对财 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但由于财务公司个体差别太大,监管部门短时间难以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分类监管。然而,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我国财务公司的发展 无经验可借鉴,监管政策的正确引导对其探索正确道路和方向极为重要。
从监管角度来看,财务公司行业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对财务公司行业起了积极的规范和扶 持作用。1992年,三委一行联合出台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开始探索建立专业的监管制度;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财务公司发展十年缺乏权威性法规的局面;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出台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 了行业监管规则;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监管制度的完善及时规范了财务公司的发展。近年来,监管机构也及时微调 监管政策,如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政策等,都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扶持作用。2007年,“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系 统正式运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监管指引》,逐步对财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形成了系统化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并通过多样化的监管 手段,保障了财务公司的规范和稳健发展。
分类监管无疑将给部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带来转型契机。对于行业定位越清晰、越健康、 越自律的财务公司,监管层将在业务创新方面越放手,而管理相对差的公司业务则会受到限制。这一点在上述高峰论坛上也得以明确——“监管部门应当集思广益, 深入研究分类监管的标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也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给予合理的监管容忍度。”“监管部门要积极研究行业发展中的共 性和突出问题,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通过分类监管来扶优限劣,引导财务公司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让定位明确,功能发挥充分的财务公司得到更多扶 持。”
多位业内人士呼吁,希望监管政策能够更多地体现出财务公司的产融特色,加大准备金政 策差别化力度,适当放宽部分财务公司业务监管指标限制(如财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短期证券投资比例等),适度恢复财务公司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功能,根据财务 公司的不同情况实行灵活务实的分类监管,增强财务公司平滑企业集团流动性的手段。
分类监管方法和手段仍需研究
分类监管需要一套科学的分类标准,以实现分类在不同地域、不同公司之间的相对公平。由于财务公司的天然属性,即所处行业、控股股东类型、经营规模等都有较大差别,要做出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的指标体系,是分类监管需要突破的难点问题。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长张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分类监管具体实施可以从战略角度对财务公司规模、稳定度、人力、诚信等综合考察、全面评价,划分不同等级,对级别高的A类财务公司允许其开展更多业务。
事实上,对于出台监管措施,监管部门也是审慎的。近年来,银监会根据实体经济发展的 需求及时调整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分类核定业务范围,以务实的态度在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上与商业银行区别对待,监管的科学性逐步提高。如2010年宏观调控 背景下,对财务公司实施有限牌照政策,响应实体经济需求,支持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有需求、够条件的财务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在适用新的监管标准 上与商业银行区别对待等等。对财务公司今后的监管工作,银监会表示将研究分类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督促财务公司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增 强风险管控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模式。
监管政策调整一览
财务公司的稳健发展与监管部门不断调整的监管政策息息相关。在2003年以前,财务 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日常监管,2003年以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先后于1992年、1996年、2000年和 2004年四次颁布修订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监管部门根据财务公司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和特点,调整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机构准入、业务准入 等具体监管规定;根据宏观环境和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对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监管指标进行调整。监管部门还不断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 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委托外部审计、高管谈话等方式实现对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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