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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

时间:2026-01-1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量: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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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16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字证书的管理工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规范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用,适用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通过数字证书向反洗钱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机构。

第三条 数字证书是报告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的电子身份标识,存放介质是装载数字证书的基础要件,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均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第四条 数字证书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做好数字证书的申领和换发工作。

第五条 数字证书存放介质由反洗钱中心统一下发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库存空白介质不足时,应及时向反洗钱中心申领,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申领流程为:填写《数字证书存放介质申领单》(详见附1)相关内容,交由反洗钱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反洗钱处公章后,派员赴反洗钱中心领取空白介质。领取时还需提供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领,还需加附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反洗钱中心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数字证书存放介质置于安全环境中,并指定专人管理;对于因损坏或注销收回的存放介质,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消磁、物理粉碎等销毁处理;应建立数字证书和存放介质台账,做好对应关系管理以及存放介质发放、损毁、丢失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数字证书领取后,证书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存放介质,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应定期更换,避免泄露和遗忘。密码设定须具备一定复杂程度,以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数字证书管理职责

第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法人监管原则,负责总部注册地在其辖区内的报告机构数字证书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一人为证书管理员,全面负责辖区内数字证书管理工作;指定两人分别为证书录入员和证书审核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报告机构数字证书的制作、换发、补发等操作。

证书管理员、证书录入员和证书审核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正式员工。证书管理员可兼任证书录入员或证书审核员,但证书录入员与证书审核员不可为同一人。

第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证书管理员的数字证书制作、换发、补发等相关事宜由反洗钱中心负责,证书录入员和证书审核员的数字证书制作、换发、补发等相关事宜由该机构证书管理员负责。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证书管理员办理数字证书的申领、换发、冻结、解冻、补发和注销时,需填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2),并传真至反洗钱中心。反洗钱中心在收到传真后,制作数字证书,并负责在线下发和指导证书管理员将数字证书成功导入存放介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证书录入员和证书审核员数字证书的申领、换发、冻结、解冻、补发和注销,由本机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证书管理员、证书录入员和证书审核员的管理工作,并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数字证书情况统计表》(3)电子版本发送至反洗钱中心。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证书相关管理人员应加强辖区内报告机构的数字证书管理,做好统计工作,并于每年自然年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报告机构数字证书情况统计表》(4)电子版本发送至反洗钱中心。

第三章 报告机构数字证书的申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的报告机构在收到开业批复或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后的一个月内应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报告机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详见附5,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为报告机构制作数字证书,将数字证书导入存放介质,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报告机构应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为报告机构换发数字证书。

第十六条 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丢失后,报告机构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为报告机构冻结数字证书。

找到丢失的存放介质并确保介质在丢失期间未被盗用的报告机构,应在数字证书冻结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为报告机构解冻数字证书。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告机构应申请补发:

()数字证书文件损坏;

()存放介质损坏;

()存放介质丢失,并确认无法找回(数字证书冻结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找回视为无法找回),或在丢失期间可能被盗用;

()数字证书密码遗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报告机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的十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为报告机构补发数字证书,如有损坏的数字证书存放介质,应及时收回。

数字证书补发后,有效期与补发前相同。

第十八条 因停业整顿、机构撤销等原因无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报告机构,报告机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的十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毕、签章确认后的《申请表》提交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为报告机构注销数字证书,并收回存放介质。

若报告机构在机构撤销后的半年内不主动申请注销数字证书或无法联系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注销其数字证书。

第十九条 报告机构总部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时,若变更前后的地址不属于同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范围,应首先向变更前注册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注销数字证书、交还存放介质,然后向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新的数字证书和存放介质。

第二十条 报告机构应指定专人为证书责任人,负责数字证书及存放介质的使用和保管。报告机构证书责任人变更时,应及时向总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报告机构未能妥善使用和保管数字证书和存放介质,影响报送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责令整改,提出批评,并建议该机构对证书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报告机构制作并下发数字证书前,须先确认该机构已成为中国反洗钱监测系统用户。严禁向未成功申请系统用户的报告机构下发数字证书。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使用数字证书开展数据报送的报告机构可依照本规程,制定机构内部的数字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通过数字证书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支付机构。如因行业扩展或其他原因,其他报告机构需使用数字证书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样适用于本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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