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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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04〕271号
一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前,《指导意见》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各分支行要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 、2004年5月开始的全国反洗钱专项检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2004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现场检查处罚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四 、各分支行在处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
联系人:杨兰平、亓荣霞、齐剑辉
联系电话:66195551、66194033、66194771
附:
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
一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八)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九)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二 、处罚主体
(一)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银行作出。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工作。
(二)对2004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以人民银行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前发生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规定明确的处罚主体进行处罚。
(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处罚。
三 、法律适用
(一)对于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条、《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原则处罚:
1.对2004年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生效之前发生的违反反洗钱义务行为,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给予金融机构警告,并责令其在三十天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对2004年2月1日(含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违反反洗钱义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在客观上导致犯罪行为人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原则上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罚款。
(二)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依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由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外汇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在200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条件的,可给予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 、法律效力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前,上述意见适用于反洗钱日常监管及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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