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量:257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文号:银支付〔200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会计财务处):
针对近期个别商业银行自行变更支付结算类业务用章种类和使用范围的现象,为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管理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现就支付结算业务用章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仅在商业银行内部支付结算业务中使用的印章,其式样、种类及名称可由各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涉及跨行支付结算类业务的用章,其式样的确定、用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均应遵守现行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各行不得擅自变更。
在总行没有就支付结算类业务用章的管理制定另行规定之前,请各处按照以上两个原则,对辖内银行机构的用章予以严格管理,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维护辖内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currentVideo.desc}}
如需找回密码请联系协会!
提示:{{errorms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楼6层
邮编:100033
总机:010-88665777
传真:010-88665755
密码已经达到安全级,可修改密码
{{error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