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用户登录

{{memberUsername}} 会员中心 修改密码 退出登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作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浏览量:3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核实期限等。
印发《规定》是金融监管总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26423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楼6层
总机:010-68649500
邮编:100033
传真: 010-68394085

纪检举报

官方微信

{{currentVideo.desc}}

取消

如需找回密码请联系协会!

提示:{{errorms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楼6层

邮编:100033

总机:010-88665777

传真:010-88665755

请输入8-16个字符的密码,必须包含数字,大小写字母,其他字符(如@、!、$)字符组成,达到安全级
取消

密码已经达到安全级,可修改密码

{{errormsg}}

举报电话: 010-68394085
发展报告(2025)购书联系人:

张骋: 010-59366551

张骋: 18610415607(微信同号)
年鉴购书联系人:

桂萍: 1381004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