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30
来源:国信财务公司
作者:周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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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财务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近日圆满完成。在历时一个月的工作中,公司财务部积极配合受托单位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对公司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情况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体检”,结合国家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三项今后工作中的税务要点,进一步强化了纳税风险点的识别,提升了公司税收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避免税收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较三项经费中的其他两项经费,国家对职工教育经费实际上是给予了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但必须实际发生,计提未使用部分需要纳税调增,另自2018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8%(财税【2018】51号)。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条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教育,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二是强化银行手续费、服务费支出入账凭据意识。银行作为纳税人同样有义务对收取的收入开具发票,特别是营改增后,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现金管理服务费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后可以抵扣进项税,另外企业若未取得发票,仅凭银行收费单据计入成本费用,将有纳税风险,故建议业务部门对于金额较大的银行服务费、手续费等支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发票。
三是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纳税相关工作。“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避免忽视此条规定,收到返还收入后及时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途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如何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若用于第一种用途,需将此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可同时计入支出;而用于第二种用途,受奖励人员的此项收入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若企业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公司可以从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合理避税的角度考虑此项收入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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