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量:325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09〕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财务公司:
为便利财务公司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规范和促进财务公司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现就财务公司机构代码管理及刻制汇票专用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代码管理
开办商业汇票(含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申请和使用机构代码。
(一)机构代码的申请流程。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提出机构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审查后,按以下规则编制财务公司机构代码,并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提交书面请示。
财务公司机构代码按照支付系统行号编码标准编制,共12位定长, 由3位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机构顺序号和1位校验码构成。结构如下:
XXX XXXXXXXX X
行别代码地区代码机构顺序号校验码
其中,行别代码为907;地区代码采用机构所在地支付系统地区代码;机构顺序号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编制;校验码采用双模算法编制。
(二)机构代码数据申报流程。财务公司机构代码数据的申报,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财务公司录入用户申报,具体申报流程为:
1.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为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分配财务公司录入用户;
2.在收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批复后,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登录财务公司录入用户,录入经审查通过的财务公司机构代码数据,录入完成后提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审查;
3.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对申报录入数据检查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下发生效。
(三)财务公司的机构代码申请和审查工作应于2009年9月1日前完成。
二、汇票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在申请机构代码后,应按规定刻制汇票专用章。
(一)汇票专用章的样式。汇票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厘米,须有“汇票专用章”字样及12位机构代码(见附件)。专用章所刊汉字,除财务公司名称可采用宋体或各财务公司名称专属字体外,其他所刊汉字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其法定名称,专用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财务公司汇票专用章的样式,由财务公司按上述要求打样后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确认。
(二)汇票专用章的刻制。需刻制汇票专用章的财务公司,应以法人为单位或经法人授权,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汇票专用章式样,选择在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刻制。汇票专用章的印模由财务公司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
(三)汇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财务公司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时,应使用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财务公司办理委托收款、提示付款业务时,仍使用其预留在开户银行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汇票专用章的启用时间。财务公司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汇票专用章的刻制和备案工作。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财务公司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时,应使用汇票专用章,但对启用日前使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办理的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有关单位仍应受理。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定期检查各财务公司机构汇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务银行、财务公司。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欧韵君联系电话:66195542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currentVideo.desc}}
如需找回密码请联系协会!
提示:{{errorms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楼6层
邮编:100033
总机:010-88665777
传真:010-88665755
密码已经达到安全级,可修改密码
{{error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