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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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1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健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度,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起调整存款准备金平均法考核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基数由考核期末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算术平均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15〕289号),计算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将维持期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期末时点数调整为期内算术平均值。自2016年7月15日起将其交存基数也由考核期末时点数调整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即考核期内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上旬内该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6〕11号),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其交存基数为上季度该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存放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二 、金融机构应做好存款准备金考核基数调整的系统完善工作,保证能够按日提取一般存款余额数据,并在旬后五日内将上一旬一般存款日终余额的每日数值、算术平均值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三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调整的有关工作,组织做好一般存款日终余额每日数值、算术平均值的采集,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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