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1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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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办发〔2014〕10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155号)印发后,大部分报告机构已按要求对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了自查,并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提供的纠错、删除功能对报告中的错误进行了纠正。但由于部分报告机构的纠错、删除操作距报送时间过长,且操作前未做报告,致使分析结果和移送线索的失真得不到及时更正,给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后续调查带来不利影响。为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有关规定,减少错误报告产生的不良后果,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纠错、大额交易报告的删除操作予以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错操作要求
(一)纠错操作时间距报送时间不超过60天(含60天)时,报告机构可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通知》(银发〔2008〕 24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要素及释义>和<信托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可疑交易(行为)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的通知》(银发〔2008〕155号)中规定的纠错报文自行更正错误报告
(二)纠错操作时间距报送时间超过60天时,报告机构须由总部(或外资银行分行的主报告行)以公文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报告,详细说明纠错操作的原因、错误报告涉及的交易数量、类型范围及解决方案等,并根据反洗钱中心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错误报告的更正方案。
二 、大额交易报告删除操作要求
(一)删除操作时间距报送时间不超过60天(含60 天)时,报告机构可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通知》中规定的删除报文自行删除错误报告。
(二)删除操作时间距报送时间超过60天时,报告机构总部(或外资银行分行的主报告行)须以公文形式向反洗钱中心报告,详细说明删除操作的原因、错误报告涉及交易数量和类型范围及解决方案等,并根据反洗钱中心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错误报告的删除方案。
上述要求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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