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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及监管快讯(第八期)

时间:2018-11-12 来源:中国财协 作者:中国财协 浏览量:3385
摘要: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10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5%,涨幅与上月持平
        2018年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2.5%,涨幅与上月持平。从环比看,CPI上涨0.2%,涨幅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下降0.3%,影响CPI下降约0.05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上涨0.3%,影响CPI上涨约0.24个百分点。
 
        10月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同比上涨3.3%,涨幅比上月回落0.3%
        2018年10月份,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同比上涨3.3%,环比上涨0.4%。从环比看,涨幅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其中,其中,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6%,生活资料价格与上月持平;从同比看,PPI涨幅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其中,其中,生产资料价格上涨4.2%,生活资料价格上涨0.7%。
 
        10月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为50.2%,同比下降0.6%
        2018年10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2%,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继续运行在景气区间,制造业总体继续保持增长,增速放缓。
 
        9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38万亿元 M2同比增长8.3%
2018年9月,广义货币(M2)增速同比增长8.3%,增速比上月末高0.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7个百分点。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3.14万亿元,同比多增1.98万亿元。9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38万亿元,同比多增1119亿元。
 
        1-9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9.9%
        2018年1至9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2.28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9.9%。其中,其中,出口11.86万亿元,增长6.5%,进口10.42万亿元,增长14.1%;贸易顺差1.44万亿元,收窄28.3%。
 
        1-9月国企总收入同比增长10.2% 利润总额增长19.1%
        2018年1-9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继续向好。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比上年同期均有所提升,营业总收入421125.0亿元,利润总额25773.6亿元。钢铁、石油化工、有色等行业利润同比增幅较高。9月末,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5%,降低0.5个百分点。
 
        1-9月工业企业利润保持较快增长
        2018年1至9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4.7%,增速比1-8月份减缓1.5个百分点,总体保持较快增长。其中,9月份利润增长4.1%。1至9月份,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34个行业利润总额同比增加,7个行业减少。主要行业利润情况如下:钢铁行业利润增长71.1%,建材行业增长44.9%,石油开采行业增长4倍,石油加工行业增长30.8%,化工行业增长24.5%。5个行业合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的贡献率为72.4%。

 

相关监管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
        习近平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11月1日,习近平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出以下六方面要求:一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二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四是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五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六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坚决反对和纠正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行为。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就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接受采访
        10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就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接受采访。在采访中,刘鹤针对当前金融形势,提出以下五点看法:一是针对股市的调整和出清,正为股市长期健康发展创造出好的投资机会;二是金融方面将有新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至少包括:在稳定市场方面,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资本市场,要求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鼓励地方政府管理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帮助有前景的公司纾解股权质押困难;在市场基本制度改革方面,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推进新三板制度改革,加大对科创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等;在鼓励市场长期资金来源方面,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
        在促进国企改革和民企发展方面,推动国企在资本市场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进行产业兼并重组,推出民企债券融资支持计划以及股权融资支持计划等;在扩大开放方面,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开放;三是面对民营经济要讲政治讲大局,对民营企业要强调 “四个必须”: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当前的暂时困难,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研究在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完善环保治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提高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自身能力,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是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五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一步重点应是增强微观主体的活力、韧性、创新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重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此次公司法修改适当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适当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和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期限,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库存股制度,并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修改决定》进一步夯实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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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下达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10月15日,中央财政下达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比2017年增加23亿元,增长29.85%。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督促各地狠抓政策落实,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将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经济金融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主体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时效性和针对性,持续巩固和提升政策效果。
 
央行:
        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
        11月2日,央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对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报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影响和威胁全球金融稳定的风险因素在增加,特别是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美国挑起的经贸摩擦,对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构成负面影响。同时,美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也可能引发全球流动性收紧,并对新兴市场国家形成外溢效应。国内方面,中国经济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风险正在水落石出,经济运行中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2018年一季度,央行完成了对4327家金融机构的首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评级结果范围1—10级,级别越高表示结构风险越大。其中,8—10级的420家,占比10.58%。358家非银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分布在2至9级。其中包括245家财务公司、25家汽车金融公司、22家消费金融公司、66家金融租赁公司。评级结果为2至3级的非银金融机构35家,占比9.8%;4至6级的236家,占比65.9%;7至9级的86家,占比24.1%。《报告》表示,央行及其分支机构运用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评级结果是核定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重要依据,评级结果较差的机构应适用较高费率,并可对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早期纠正措施。对于评级结果为8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央行将在金融政策支持、业务准入、再贷款授信等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约束措施。
 
         央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三方回购交易
        10月16日,央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三方回购交易,主要内容共十一条,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方回购交易是国际成熟市场常见的一种回购业务模式。交易双方仅需讨论融通资金的金额、利率及期限,而担保品选取、估值等管理由第三方机构根据约定负责执行。
 
 
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6日,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9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办法》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产品分级、理财合作机构范围等方面,对“资管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其他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同时,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
        10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以下简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相关准备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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