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1
来源:中国财协
作者:中国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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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财务公司行业信誉,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财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财务公司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公司聘用或以其他用工形式在财务公司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及财务公司控股公司或财务公司委派到其他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职业行为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 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财务制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行业自律制度和所在企业集团及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客观、真实反映本机构业务信息。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维护行业及公司声誉。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集团及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单位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后续教育,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做到专业胜任。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理念,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礼仪,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信息,维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盈利性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协作互助,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共同创造,共同进步。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交流,学习先进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七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规范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规范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范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各财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财务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坚持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范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范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依据本规范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从事保险、证券等工作的人员除遵守本规范外,应参照执行保险、证券行业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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