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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指引》

时间:2020-10-25

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作者: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浏览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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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参与机构之间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报价成交行为,确保业务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所称同业存款交易是指参与机构之间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1.3 本币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参与机构提供报价、成交、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1.4 参与机构开展同业存款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签署《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和《关于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承诺函》,并遵守其相关约定与承诺。
第二章 基本规则
2.1 参与机构
2.1.1 参与机构是指使用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投资者。
2.1.2 参与机构应在本币交易系统中创建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参与机构通过其创建的交易用户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同业存款交易。
2.1.3 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应以本币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2.2 交易用户
2.2.1 交易用户是指由参与机构创建并支配的,用以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同业存款交易的系统操作账号。
2.2.2 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属的参与机构的行为,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2.3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是指同业存款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由本币交易系统赋予固定的名称及相关参数。具体见第五章。
2.4 交易方式
本币交易系统为同业存款交易提供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2.5 交易协议
《主协议》、交易双方就《主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和本币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构成一笔同业存款交易的完整协议,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6 交易时间
本币交易系统的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T+0结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50;T+1结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7:00。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第三章 交易流程
3.1 经办行/产品设置
参与机构可在本币交易系统设置本机构的经办分支行或非法人产品。
3.2 资金账户设置与确认
存出方应在本币交易系统设置本方存出资金账户;存入方应在本币交易系统设置对手方在本方的存入资金账户,由存出方确认后生效。
3.3 限额设置
参与机构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在本币交易系统中预先设定各类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限额、单笔交易限额、交易员限额。
3.4 报价
本币交易系统为同业存款交易提供对话报价方式。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交易成员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3.5 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
3.6 确认成交
参与机构就交易要素、补充条款以及资金账户信息达成一致后可向本币交易系统提交成交请求,若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本币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以本币交易系统中的最新记录为准。
交易双方可于成交前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交易达成后,补充条款的内容列示于成交单上。补充条款不得与成交单上的其他要素相冲突。
根据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机构信息包括参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达成交易的交易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存出资金账户和存入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开户行、资金账号、支付系统行号。
3.7 提交首次结算状态
同业存款交易首次结算后,存入方可在本币交易系统中提交首次结算状态信息以确认收到存出方划付的存款本金,本币交易系统据以更新成交单。
3.8 补充定期存款账户
存入资金账户不属于定期存款账户的,在同业存款交易首次结算后,存入方应将存入资金账户里的存款本金转存至存出方的定期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在本币交易系统补充定期存款账户信息,本币交易系统据以更新成交单。
3.9 成交修改或撤销
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交易双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已达成的交易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向交易中心申请修改或撤销成交单。
第四章 交易结算
4.1 首次结算
存出方应于首次结算日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存款金额由存出资金账户向存入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
4.2 到期结算
存入方应于到期支取日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到期支取金额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若交易双方约定不开具纸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到期支取时由存入方按照包含定期存款账户的成交单直接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3 期间付息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存入方应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付息日和对应的应计利息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利息。
4.4 提前支取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时约定提前支取相关要素,包括是否允许提前支取、允许全额提前支取或允许全额及部分提前支取。
对于交易时约定允许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款交易,存出方可于交易存续期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向存入方申请提前支取一次,约定提前支取补偿金额或重新约定该笔交易的存款利率,存入方通过本币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提前支取合同,本币交易系统据以更新成交单。交易时约定仅允许全部提前支取的,需一次提前支取全部存款本金;交易时约定允许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的,可一次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存款本金。存入方应在提前支取日将提前支取本金和利息扣除提前支取补偿金额(如有)后一并支付。提前支取参照到期支取的流程执行。
第五章 交易要素定义
5.1 成交日期
交易双方就一笔具体同业存款交易达成交易合同的日期。
5.2 经办行/产品
交易双方指定的本方经办分支行或本方管理的非法人产品。
5.3 存款金额
交易双方约定的存款本金,单位为万元。每笔存款交易的最低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最小存款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0万元。
5.4 存款利率
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5.5 存款期限
同业存款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5.6 清算速度
成交日期(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包括T+0和T+1两种。
5.7 付息频率
包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季付息和按月付息三种。
5.8 首次结算日
首期资金支付的日期,即存出方将资金由存出资金账户划至存入资金账户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期+清算速度(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5.9 首次结算状态
首期资金是否已结算,即存入方是否已收到存出方从存出资金账户划至存入资金账户的资金。
5.10 到期支取日
到期资金支取的日期,即存入方将资金划至存出资金账户的日期。到期支取日=首次结算日+存款期限(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5.11 实际占款天数
实际占款天数=到期支取日-首次结算日。
5.12 交易品种
本币交易系统定义的期限品种,包括IBD001、IBD007、IBD014、IBD021、IBD1M、IBD2M、IBD3M、IBD4M、IBD6M、IBD9M、IBD1Y,对应的期限分别为1天、2天-7天、8天-14天、15天-21天、22天-1个月、1个月零1天-2个月、2个月零1天-3个月、3个月零1天-4个月、4个月零1天-6个月、6个月零1天-9个月、9个月零1天-1年。
5.13 应计利息总额
存入方对存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总和,单位为元,精确到分。应计利息总额=存款金额×存款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0。
5.14 到期支取金额
到期支取日存入方向存出方划付的资金总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应计利息总额;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最后一个付息日的应计利息;
达成全部提前支取的,到期支取金额为零;
达成部分提前支取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提前支取金额)×(1+存款利率×首次结算日至到期支取日的实际天数/360)
达成部分提前支取且按季或按月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提前支取金额)×(1+存款利率×倒数第二个付息日至到期支取日的实际天数/360)
5.15 首次付息日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交易,交易双方约定的存款期内存入方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日期。
5.16 付息日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交易,为按照付息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次付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付息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没有与首次付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5.17 应计利息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交易,每个付息日存入方应向存出方支付的利息(最后一个付息日的应计利息计入到期支取金额,不再另外支付),单位为元,精确到分。应计利息=存款金额×存款利率×上一付息日(无上一付息日的取首次结算日)至本次付息日的实际天数/360。
5.18 提前支取日
交易双方约定提前支取存款本金的日期。
5.19 提前支取补偿类型
交易双方约定针对提前支取,存出方对存入方的补偿方式,包括约定新利率和约定补偿金额两种。
5.20 提前支取利率
约定新利率的,提前支取利率为交易双方重新约定的利率;约定补偿金额的,提前支取利率为原存款利率。提前支取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5.21 提前支取补偿金额
针对提前支取,交易双方约定的存出方须向存入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5.22 提前支取本金
交易双方约定的提前支取的存款本金。
5.23 提前支取应计利息
提前支取日存入方向存出方支付的利息,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本金×首次结算日至提前支取日的实际天数×提前支取利率/360
按季付息或按月付息的,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本金×上一付息日(无上一付息日的取首次结算日)至提前支取日的实际天数×提前支取利率/360
5.24 提前支取结算金额:提前支取结算金额=提前支取本金+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补偿金额(如有),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第六章 附则
6.1 交易中心提供同业存款交易的应急成交、应急修改和应急撤销服务。参与机构因系统或网络故障而无法利用交易系统成交的,或者在交易达成后确有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
6.2 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指引》(2018年版)同时废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楼6层
总机:010-68649500
邮编:100033
传真: 010-6839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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